在本院执行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富基金)与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然公司)、黄**、翟**、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尚**对本院查封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丽***小区g9-1号商业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尚**称,2014年10月9日,尚**与中然公司签订了一份《丽都国际商品房认购书》。中然公司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大道丽***小区g9-1号商业房产出售给尚**,尚**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中然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给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尽快予以解除查封。
长富基金称,认购书没有提供原件。进户通知单没有原件,不能证明进户的事实。收据无法证实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对施工协议及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本院查明,中然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然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哈尔滨市××大道“丽都国际”项目一...(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