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富基金)与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然公司)、黄**、翟**、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黄**对本院查封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丽***小区d4-1-**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黄**称,2011年9月12日,黄**与中然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然公司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大道丽***小区d4-1-601号房屋出售给黄**,黄**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中然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给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尽快予以解除查封。
长富基金称,案涉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长富基金对案涉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中然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