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刘**、谭**、谭*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龚**没有书面答辩。
周**、刘**、谭**、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71248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3.被告龚**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09月05日14时许,谭龙持“e”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d×××××二轮摩托车沿吴*公路自杨林镇往草市镇方向行驶时,行驶至事故地段,遇龚**驾驶湘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c×××××重型半挂车同方向在右行驶,单会刚驾驶湘d×××××二轮摩托车相对方向行驶,因谭龙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龚**驾驶的湘c×××××重型半挂牵引车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造成谭龙驾驶的湘d×××××二轮摩托车与单会刚驾驶的湘d×××××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中间偏左位置发生接触后,谭龙驾驶的湘d×××××二轮摩托车失控,谭龙从摩托车摔出后被龚**驾驶的湘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中间偏右位置发生碾压接触,致车辆受损,单会刚受伤、谭龙当场死亡的交...(本文书还有2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