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桦南合作联社)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2018)黑08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木斯中院办理的张*申请执行闵**、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10月27日作出(2015)佳法执****号通知书,驳回桦南合作联社参与分配申请。桦南合作联社对该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称,佳木斯中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6)黑08民初****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闵**以其所有的11台公交车辆的所有权和线路经营权对桦南合作联社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桦南合作联社取得了执行依据。桦南合作联社与张*对案涉财产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法院应准许桦南合作联社参与分配,请求撤销(2015)佳法执****号通知书。...(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