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男,汉族,1956年2月**日生,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付**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原、被告祖父付庭模夫妇生育有原告父亲付昆、被告父亲付雄及其他兄弟姐妹,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付庭模的房产原、被告父辈未进行过分割。现原、被告居*于坐南朝北的二格耳房内,原告居*西边楼上楼下二间,被告居*东边楼上楼下二间,在该房屋中间部分的前面是院心,在院心的西边即原告居*房屋的北边有原告使用的坐西朝东的畜圈,在院心的东边即被告居*房屋的北边有被告使用的坐东朝西的房屋,院心及其东西边房屋的北边与邻居房屋相邻接,院心及其东西边房屋的南边与上述耳朵房相接,原被告出入的门位于东北角,进门穿过院心东边被告使用的房屋达到...(本文书还有3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