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玄武区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季**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孟*,被告玄武区政府的负责人凌**、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诉称,2017年8月14日,玄武区政府发布玄政征字(2017)12号《房屋征收决定(兰家园合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1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玄武区政府作出的12号《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宁行复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玄武区政府的1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认为:12号《房屋...(本文书还有3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