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893.3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住院营养费600元,共计49093元;2、后续治疗费、残疾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诉讼后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5日,被告承包印台***小区**单元**室的室内装修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工作,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原告从板凳上摔下,当时身体受伤,后由120救护车送至铜川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2天后,由于被告不垫付医疗费,原告无奈转回老家大荔县医院进行治疗,当时铜川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远端骨折;2.左肱骨髁骨折内固定术后;3.左肘关节屈曲状僵硬;4....(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