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编号************29)。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8日,被告陈**原告借款10万元,2019年2月28日,被告陈**原告借款6万元,2019年3月4日,被告陈**原告借款10万元。在借款时,被告陈*告知原告自己名下有房产,不用担心其还款能力。现以上三笔借款均已到期。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起诉被告陈*至召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还款,在诉讼期间,原告发现,在2019年3月14日...(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