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讷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讷河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人保财险讷河支公司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一审庭审中,人保财险讷河支公司提交了学生幼儿健康保险投保合同回执,在此回执中对保险条款、责任免责、理赔须知等做了投保声明,明确告知了刘**的监护人,且监护人初莲芝签字确认,人保财险讷河支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2.关于残疾保险金,应该按照保险条款中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保险金。人保财险讷河支公司认为刘**的伤残程度对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应按保险金的20%给付为6,000.00元。3.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本文书还有3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