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李**、张**、李**、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的瑕疵,不是李*山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李*山阻碍上诉人施工14.5天的事实成立,因此,无论上诉人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均不是被上诉人抗辩的理由,被上诉人既不能依此作为李*山阻碍施工的正当理由,也不能免除李*山的赔偿责任;2.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因李*山阻碍施工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状况;3.即使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应当向上诉人释明对上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但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行使释明权,直接造成在一审法院未采用上诉人的证据时,不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损失的数额。综上,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4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