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群渣土清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伊群渣土清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变更过户手续;3.判决被告按原告要求将车辆变更过户至第三人名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为壮大被告公司实力和车辆运营的需要,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自有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lzgcl2r4xg*******,发动机号:1616*******,车牌号:豫l×××××)挂靠在被告名下运营,被告为名义登记所有人,原告是实际车主,合同书还约定了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一开始被告尚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之间倒也相安...(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