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阙**不服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同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孟**、许**,第三人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睢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4月14日为第三人阙**颁发的宅基证。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原告诉称:我与第三人系东西邻居,我居东,第三人居西。1995年4月14日,被告在第三人没有提交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尊重历史...(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