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男,195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男,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东光县东光镇庄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高**、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转让而非出租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三份村委会与东光县裕隆机械厂、高**签订的《协议书》系伪造的,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协议分别于2005年、2006年...(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