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上林分公司”)与被告李*、覃幼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被告李*、覃幼红提出反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上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被告李*、覃幼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永安上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33000元(暂从2014年10月25日计至2017年7月24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和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永安福园第**栋xxx号房,商品房价款总金额403761元,被告选择首付款加按揭的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因资金困难被告无钱支付首付款,经与原告协商后向原告借款11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4日前归还5.5万元,2014年10月24日归还5.5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13761元,原告即提供了11万元至银行直接用于办理被告的按揭贷款手续,银行经审批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告发放住房贷款28万元。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10月20日、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偿还5万元、1万元。其余欠款5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10月22日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至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上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被告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涉案的11万元实质为购房款为由作出(2016)桂01民终****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永安上林分公司起诉。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另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购房款,并支付逾期利息33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暂从2014年10月25日计至2017年7月24日止。
被告(反诉原告)李*、覃幼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对永安福园第**栋xx...(本文书还有7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