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屏县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吴**称,其是都昌欣界苑**幢**号住宅的业主,由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昆国用(2010)第****号、昆国用(2010)第****号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中也包含吴****幢**号房屋的相应面积,致使吴**无法办理产权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解除都昌欣界苑**幢**号住宅对应部分土地的查封。
吴**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四份、都昌欣界a-2607号房款《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提货联》复印件一份,《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上述主张。
2019年7月4日,本院针对本案购买房屋的相关情况向吴**进行...(本文书还有2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