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上诉人田*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赣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张某1、张某2、张某3上诉称:一审判决未查清事实,张吉双经营的家具厂在被上诉人处赊购的木材原料质量不合格,后张吉双多次支付了被上诉人货款,但因生病未能及时将欠条收回,且被上诉人提供的销货清单上面的客户名是森鑫,与上诉人及张吉双无关,不能证明上诉人及张吉双欠被上诉人货款。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田*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上诉人诉请中提到货物质量不合格,无任何证据,提出欠条未收回,已支付货款无任何依据。
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李*偿还原告货款57929元;2.被告李*、张某3、张某1、张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