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吴*石应黄某之邀,在自己经营的位于田阳县城玉兰路**号酷食8090烤吧店里,将一颗新型毒品“非仔”卖给黄某,获款90元。黄某在购得毒品离开时,在店门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到“非仔”一颗。接着公安民警在吴*石的店里搜查18颗“非仔”和未使用过的透明封口袋17个,一个一次性杯子装有“白色底粉”及手机一部,农行卡一张。经过称18颗新型毒品共净重3.3克,一次性杯内的“白色底粉”净重1.16克。经鉴定查获的18颗疑似毒品均检出硝甲西泮;“白色底粉”物检材中检出二甲基砜。
另查明,到案后,被告人吴*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