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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蔡**、厦门携合********有限合伙下称携创企业、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艾**********下称艾而丹公司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闽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11
  •  
  • 【案例概要】

    关于是否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审期间,许**提供艾而丹公司与厦门百杨*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一份、厦门百杨*司工商登记信息、厦门百杨*司出具的《收据》三份,欲证明许**根据携创企业的指示将增资款转入厦门百杨*司并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厦门百杨*司收款后出具了收据厦门百杨*司的股东是蔡**,与携创企业是同一控制人,本案债权转让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蔡**质证称,上述均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从时间上看也与本案无关财务顾问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4月28日,退款是在2014年1月23日,且退款的主体及时间不符一审中许**和艾而丹公司都没有主张这一事实,本案支付回购款都是许**个人行为,与艾而丹公司无关,虽然许**提交了收据但是没有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已实际支付理财款,蔡**是2018年2月2日才受让股权成为百杨*司股东,和许**主张的2014年相差了4年,该证据不能证明许...(本文书还有27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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