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鹿寨县鹿*****************、鹿寨县鹿*****************因与被上诉人鹿寨县人***、柳*市人***、一审第三人鹿寨县鹿*********、一审第三人胡**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一案
一审第三人胡**,女,1968年8月**日生,汉族,住柳*市鱼峰区。
上诉人鹿寨县鹿寨镇波井村民委员会前进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进第一村民小组)、鹿寨县鹿寨镇波井村民委员会前进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进第二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鹿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寨县政府)、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市政府)、一审第三人鹿寨县鹿寨镇波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波井村委)、一审第三人胡**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前进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潘**、前进第二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刘*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关**,被上诉人鹿寨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陶*、韦**,被上诉人柳*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何*,一审第三人波井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潘**及委托代理人韦**,一审第三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争议地位于鹿寨县××××村屯藕(地名)一带,四至界限以胡**所建猪场的围墙为界,面积40.5亩。争议地在土改、“四固定”、林...(本文书还有4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