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申请保全一案中,案外人贺**对执行标的红菱花园a2-*-****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贺**称,其是“赵、李家堆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回迁户,在回迁过程中于2009年12月16与被执行人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签订了《五华区赵、李家堆村片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国有土地)国安置字第00***号》,又于2016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了《回迁房安置合同》,约定红菱花园a2-*-****号房产为贺**产权置换的回迁安置房,并已付清面积差额及相关税费。异议人将办理过户所需证件、材料、费用全部交给了被执行...(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