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莲前段)建设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厦思政征〔2016〕47号),公告建设项*为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莲前段)建设项*,征收范围为思明区莲前街道何厝社区、岭兜社区(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实地放样为准)。同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安置房及市政配套建设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厦思政征〔2016〕48号),公告建设项*为何厝安置房及市政配套建设项*,征收范围为思明区莲前街道何厝社区(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实地放样为准)。案涉的何厝××房屋,位于前述两份征收公告的征收范围内。
2018年12月15日,被告思明城管局、被告莲前街道办作出案涉《通知》,载明思明区何厝××建筑物无批建手续,限该处建筑物业主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自行搬出建筑物...(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