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紫东阁华天大酒店(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东阁华天酒店)因与上诉人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2年2月,曾**进入紫东阁华天酒店,从事宿舍管理员工作。2006年12月18日,曾**向紫东阁华天酒店辞职。休息一个月后,曾**重回紫东阁华天酒店上班。2008年12月25日,曾**再次办理离店手续。之后,曾**又开始在紫东阁华天酒店工作,岗位仍为宿舍管理员。2013年10月13日,紫东阁华天酒店决定将曾**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洗碗工。曾**不同意,并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同年10月22日,紫东阁华天酒店因此决定于同月28日解除与曾**的劳动关系。同年11月18日,紫东阁华天酒店将解除决定告知曾**。曾**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1230元。解除劳动关系后,曾**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紫东阁华天酒店支付赔偿金27060元,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双倍工资14760元,支付加班工资2000元。2014年1月20日,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3)738号仲裁裁决,裁决紫东阁华天酒店向曾**支付经济补偿14760元;对曾**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紫东阁华天酒店不服,在法定时...(本文书还有5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