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卿笃正,男,1960年6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紫东阁华天大酒店(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东阁华天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卿笃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自1998年4月20日起,卿笃正开始在紫东阁华天酒店工作。2012年1月30日,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一份,约定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期限自2012年1月30日至同年12月30日。同年12月30日,双方又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一份,约定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期限自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0月25日,紫东阁华天酒店以卿笃正对紫东阁华天酒店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辱骂、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卿笃正,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卿笃正有辱骂行为。在上述期间,紫东阁华天酒店按月向卿笃正发放工资。卿笃正的月平均工资为1550元。被辞退后,卿笃正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文书还有3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