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本案系合伙纠纷,而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人民法院已查明本案被上诉人将其名下信用卡交付给上诉人使用系为了投资合伙经营的“贝佳口腔”门诊所用,但仍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按照民间借贷审理,明显属于案由定性错误。其次、本案中,被上诉人将其信用卡交付给上诉人系为了完成其对”贝佳口腔”门诊15万元的投资使用,其却为按照银行规定的正常还款期限及时偿还该笔15万元的投资(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为了避免被上诉人银行征信受到影响在其无力帮助偿还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分期的方式偿还,银行所收取的分期手续费,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但一审法院确为考虑该重要细节将银行收取的分期费用计算至上诉人应偿还被上诉人款项,明显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吴*签订的《贝佳口腔秦*路口腔门诊部股份制合同书》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投资18万元,总共投资60万元,然而在实际建设中,因原投资不足,经三方协商共同追究投资至1...(本文书还有5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