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陶**、陶**与被告李**、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陶**、陶**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李**及其与被告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陶**、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损失112000元;2、判决被告李**、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三原告损失164304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杜**系陶*茂(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妻子,原告陶**、陶**系陶*茂的儿女,三原告系陶*茂的法定继承人。2018年9月19日23时35分许,受害人陶*茂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蒙山县往荔浦市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498千米加150米路段时,车辆驶过左侧车道与对向由被告李**驾驶的桂c×××××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陶*茂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荔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第45033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茂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本文书还有5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