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的(2018)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与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4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深仲裁字第529号裁决书,确定的主要内容为:由田*在收到本裁决十日内向吴**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
昆明中院作出(2018)云01执****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存款27041392.42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田*价值27041392.42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18年11月23日,吴**向昆明中院申请追加何*、云南禄达财智股份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年3月27日,昆明中院作出(2018)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吴**的异议申请。吴**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