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受伤后于2019年1月16日至同年1月25日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92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1受伤后于2019年1月16日至同年1月22日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278元。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每天收入为108.28元。此次损害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9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974元、交通费180元,计11004元;此次损害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80元、护理费433元、交通费80元,计407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史**于2019年1月16日供述:
2019月1月16日下午,我在古城办事处杨*高天增家喝酒,喝完酒李*义送我回家,碰见史某1的老婆,我就骂她,把她跺倒在地上,然后史某1的儿子史某2也过去,我们两个就撕打在一起,我们两个相互捶了一会,我就说“你等着,我非弄死你”,然后我回家拿了一个把杀猪刀,我就去史某1家,我站在史某1家门口骂,史某1、史某1的老婆,史某2就出来了,史某1的老婆在前面,我一脚把史某1的老婆跺倒在地上,史某1拿了一个棍子样的东西,史某2拿了一个铁锨,他们上来也打我,史某1拿棍子夯着我腿了,史某2用铁锨打着我的脸了,史某1的老婆也起来了,也在旁边拉扯,我也拿着杀猪刀朝他们舞扎,和他们对着打,然后我爸也过去了,我爸就把我拉回家了。
我骂对方、打对方是因为史某1,史某2,还有史某1的儿媳妇拆散我和我老婆,撺掇着我老婆和我离婚,今年我才和我老婆复婚。
我从我家的厨房内拿的就一把刀,是一把尖头双...(本文书还有7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