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孙**、一审第三人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优先办理是有前提条件的,本案中,在新民市人民法院向新民市房产管理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办理涉案房屋初始登记证明,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就不能直接适用“优先送达优先办理”的条款,二审适用该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