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吉**、梁**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泰旅行社)、河南大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美旅行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吉**、梁**上诉请求:1、撤销(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庭审时,豫泰旅行社称大美旅行社的招揽游客能力有限,同行旅行社可以对大美西藏的旅行进行招揽,招揽之后豫泰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费用由豫泰旅行社按同行价格向大美旅行社支付,豫泰旅行社将自己所招揽的游客以“拼团”方式介绍到大美旅行社属于其一贯违规操作,其与梁丽香等人签订合同前以及签订后,...(本文书还有4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