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15时许,上诉人岩叫干完、岩罕勒分别驾乘云k×××××号蓝色皮卡车和云k×××××号白色江铃皮卡车在勐海县公里处避暑山庄进行交易毒品,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该山庄餐厅内抓获岩叫干完,在山庄路口抓获岩罕勒,并当场从岩罕勒与他人驾乘的云k×××××白色江铃皮卡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包,净重13250克。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4年12月2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景洪市至勐海县公里处避暑山庄,将进行毒品交易的岩叫干完、岩罕勒抓获,并当场从岩罕勒驾乘的云k×××××白色江铃皮卡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3包。
2.称量记录、检材提取记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述查获的23包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13250克,并从中检...(本文书还有2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