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代理人胡**、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我与被告刘*属于同村村民。2016年1月8日15时左右,我的弟媳将打针的废弃物品倒在梁小米家树脚,被告父母称会掉在其阴沟里,便与我的弟媳、父亲、弟弟发生争吵,并打伤我的父亲。当晚21时左右,我与我姐姐陈*妹便到刘*家问问打人的原因,但刘*当时不在家。等到刘*回家后,便邀约多人闯入我家中要求我按农村风俗为其挂红,双方便发生争吵。在扭打过程中,被告刘*用脚乱踢我,我丈夫当即向阿都派出所报案。我被殴打后,第二天在村卫生所挂针,阿都派出所通知到所上解决,刘*认可殴打我的事实,但拒不出医疗费。2016年1月10日,我到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第二天正式住院治疗。我的伤情诊断为:1.头皮血肿;2.头部外伤;3.面部挫伤;4.胸壁挫伤;5.肩部挫伤;6.臀部挫伤;7.多处挫伤。共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3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