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窦**因与被上诉人讷河桑德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窦**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向仲裁部门主张权利未超过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请求无论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补偿、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延时工作工资,这六项请求都应视为劳动报酬,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上诉人是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计算到2...(本文书还有2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