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普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安公司)、曲钻、曲刚、张*、赵*、曲利、、孙**、曲金、张**因与被上诉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普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钻及委托代理人王**,曲钻及委托代理人刘*,曲刚、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曲利、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栗**、曲金、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穆**,被上诉人康**及委托代理人代江涛、曹**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赵*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内蒙古普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钻、曲刚、张*、赵*、曲利、孙**、曲金、张**的上诉请求是:1、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文书还有15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