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赵*、陈**、易门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贵隆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关**,被告赵*、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隆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陈**、贵隆房地产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赵*、陈**、贵隆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赵*、陈**、贵隆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4、若被告赵*、陈**、贵隆房地产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贵隆房地产公司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交易合同》所设定担保的8套房屋依法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主张复利,并明确第5项诉讼请求只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赵*、陈**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共同投资设立被告贵隆房地产公司。2013年11月13日,被告赵*、陈**向...(本文书还有5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