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高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实,其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被告人张国容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实,其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高、张国容于1981年结婚。1995年以来被告人张国容与陈**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事情败露后,二被告人搬至大竹县城租房生活,但被告人张国容与陈**仍秘密保持来往。1997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国容与-陈**约定当晚在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幽会,当晚8时许,二人正在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口幽会时,被告人吴*高发现后进行跟踪,吴*陈**不备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弯刀砍了陈**右小腿、左面部各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张国容见状报警后回家。当晚场二被告人商量次日一起外出到广东省务工。务工期间,被告人吴*成高改名陈...(本文书还有2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