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代县荣盛商贸中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管**及一审被告祁**、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起诉时,侵权有申请人、祁**、郑**及管**共四人。一、二审法院以祁**、郑**交过申请人租金及管**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为由,判决申请人承担全部的所谓”侵权”责任,对侵权主体认定不清。(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出现多项重大错误,导致在适用法律方面也相应出现错误。既然判决认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也不是经营者物权侵权问题,判决由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