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我与兰**2011年4月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于2011年7月初次见面,并于当年7月15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20日育有一女兰某乙,现刚满两个月。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兰**原籍在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其本地无亲戚,我被兰**表象迷惑与其结婚,婚后兰**暴露本性,与我经常吵架。我在收拾起房屋时发现他与别人的结婚照,质问其后得知其曾经与别人举办过结婚典礼,而且分别在淮北和山西老家办过结婚典礼和婚宴。再后来,在我怀孕期间,发现有一女子经常给兰**发短信,我经过了解才知道兰**在婚前曾经与有夫之妇多年同居,至今藕断丝连。由于兰**的种种行为,双方经常争吵,并焚烧结婚证,提出离婚,兰**不予理睬,反而经常毫无顾忌的与女网友幽会,甚至在我怀孕期间殴打我。在生育女儿后,兰**不尽丈...(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