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为被告,2017年12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付**、被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暂定5万元(待损失确定后最终确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庭审中,原告将诉请的数额变更为47971.2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881.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误工费13600元、护理费7026.67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463元、车损800元和继续治疗、复查费及复查误工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0日17时左右,被告宋**驾驶×××号小轿车沿...(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