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亿邦**********与林**、乐平市万**********、常熟国服*********、常熟国际***********、常熟男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林**、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4546666.66元,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59500元、一审律师代理费289925元;并以14546666.66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付清止,按年利率24%计算,由林**、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二、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林**对被告林**、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