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雍**因要求确认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谯区政府)于2017年3月5日作出的土地征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雍**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朱**,被告南谯区政府的负责人吴*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王*,第三人朱**、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雍**诉称,其于2014年12月1日与杨**、朱**签订土地承租经营合同,将承租土地作为安徽省青青草原花木园林有限公司花卉盆景基地。2017年3月5日,南谯区政府组织大批人员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且未与其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侵占其土地,导致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造成巨大损失。南谯区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南谯区政府强占其土地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南谯区政府承担。
原告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土地租赁合同,上述两...(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