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男,198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男,196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瑞安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毛**、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瑞安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上诉人提出对车辆进行重新评估,并且提出了充足的理由,以证明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存在巨大的瑕疵。一审法院在没有审核评估报告的...(本文书还有2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