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九洲基经联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一)《新建(改扩修建)房屋报审表》是针对涉案房屋的,不是针对祥丰北街**号房屋的,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仅以《新建(改扩修建)房屋报审表》载明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涉案房屋面积不相符,而与祥丰北街**号的房屋面积相符为由而不予支持潘**的主张是错误的。1、《新建(改扩修建)房屋报审表》的申请人是潘**,但祥丰北街**号房屋的产权人是潘**的父亲潘*,如果该申报表是针对祥丰北街**号房屋的,申...(本文书还有1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