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林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王*委会)与被告淮南市鑫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王*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及鑫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王*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林王*委会与鑫旺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并恢复原状、返还租赁物;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鑫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23日,林王*委会与鑫旺公司经协商,林王*委会将位于坝南侧原1、2号粉煤灰池上的55亩土地出租给鑫旺公司经营粉煤灰砖厂使用,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做了详细约定。根据《租赁协议》第二条的约定,租赁期限已到,...(本文书还有2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