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何**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王**和合伙人栾**与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承包销售合同(后栾**与原告协议退出,由原告单独执行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何**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永胜路**号爱诺风情酒店经*权交与原告,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承包费110,000元,并交纳10,000元抵押金作为执行合同的保证金,经*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两次向被告交纳承包费82,500元及抵押金10,000元,并投资招收酒店员工、维修机械设备、购置经*所需备品和材料。原告于2018年4月30日开始经*至5月7日第8天,被告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迫使原告退出经*交与被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交纳承包...(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