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双塔艺园纺织厂(以下简称双塔艺园纺织厂)因与被上诉人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殷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龙**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9日到原告双塔艺园纺织厂工作,岗位是清花机打卷工,2013年1月10日晚,被告龙**在工作时被绞伤右手,后被送到安钢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60日。医疗费原告已支付。原告双塔艺园纺织厂未给被告龙**参加工伤保险。被告龙**于2013年5月22日向安阳市殷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原告双塔艺园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安阳市殷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殷劳人仲案字(2013)第2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龙**与原告双塔艺园纺织厂劳动关系成立,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22日,被告龙*...(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