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桂林华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桂林富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王**、王**、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61000元及至今未归还的借款利息930640元;2、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本文书还有9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