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申请保全一案中,案外人毛**对执行标的“红菱花园”a2地下室负**层axxx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请求本院将a2地下室负**层axxx号车位予以解封。其事实及理由如下:毛**在人民法院查封该车位前已经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申请人认为,被本院查封的a2地下室负**层axxx号车位属于毛**所有,不应被查封。毛**与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认购确认书》后支付了价款,缴纳了相关税费,并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
为证明其主张,毛**向本院提交了:《车位认购确认书》、《商品房购销合同》、《车位使用协议书》、收据、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复印件,用于证明其上述主张。
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诉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陈**、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提出...(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