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晶、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李晶、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664.84元包括(1)医疗费6,376.7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0元(80元/日x7日)、(3)护理费1,123.24元(58,569.00元/年÷365日/年x7日)、(4)误工费7,220.84元(58,569.00元/年÷365日/年x45日)元、(5)鉴定交通费134.00元、(6)鉴定费1,2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护理费变更为1,152.41元、误工费变更为7,408.36元,诉讼标的额为16,881.53元,变更依据是根据2018年黑龙江省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工资标准为60...(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