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涡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孙*于2012年4月28日,就其所有的皖s×××××车辆与人保财险涡阳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率)、机动车损失险(限额18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29日00时至2013年4月28日24时止。孙*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012年12月8日,马云龙驾驶孙*所有的皖s×××××宝马牌轿车由三里黄社区驶往尚武驾校,17时许,沿涡阳县紫光大道向西行驶至紫光大道与202省道交叉口时,与自南向北试行的刘*明驾驶的皖s×××××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明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涡...(本文书还有3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