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丁*、滕**、原审被告讷河市龙河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勤俭村”)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滕**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需要赔偿被上诉人丁*人民币51,404.90元;不需要赔偿被上诉人滕**人民币42,995.00元。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赔偿义务。本案的“对泡”是自然形成的,历史悠久。不属于公众进入的商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和其他社会活动场所,因此,上诉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判例规定,利用自然形成的泡子、鱼塘等从事农业生产、养殖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擅自进入其玩耍的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无义务则无责任,当然也就不构成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明知对泡水深,可能造成溺水的事件,且对泡离村屯较近、周围地势不平、沙坝阻隔视线,但其设...(本文书还有5107字未显示)